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夏层*******,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永桃*******。
现查明:2024年11月18日至2024年11月19日,吴*在在明知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用自己名下中国银行银行卡帮他人转移犯罪资金14000元,吴*获利104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材料、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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