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羊)决字[2025]第143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黑溪镇白合6组7*******,现住隆回县羊古坳镇
  现查明:2022年8月25日, 隆回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现隆回县民利天然气有限公司)羊古坳储气站因为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和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被隆回县公安局警告并责令改正。2022年9月28日, 隆回县公安局反恐大队在对隆回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羊古坳储气站进行反恐怖工作检查时发现隆回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羊古坳储气站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的设备设施,缺少保安未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人员。隆回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羊古坳储气站没有按《反恐法》的有关要求整改到位。 王**是隆回县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羊古坳镇储气站的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记录、前科处罚记录、限期整改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88条第1款第2项、第3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