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933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永安*******。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0时许,张X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湘AXXXXX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永安镇XXX路XX完小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张X的陈述与申辩;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查获经过及现场照片;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5、张X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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