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刑)决字[2025]第091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现住宁乡市玉潭街道花*******。
现查明:机关查明2025年6月28日9时许 违法行为人张xx在明知他人用其提供的中国银行卡 (户名为张xx, 卡号为6230901818028937201账户提供给他人,由他人安排非法资金转入其提供的银行卡。现查明, 2025年6月28日长沙市天心分局受理的陈x被诈骗案中,受害人陈X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卡6217000190015372637
转入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卡号6230901818028937201,户名张XX,341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上行为有违法行为人张XX所述,被害人材料、户籍资料、电话查询
记录等证据为证。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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