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滩)决字[2025]第1430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滩头*******,现住隆回县滩头镇排上*******。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11时40分许,贺**在其位于滩头镇五星村的住宅内吃饭喝酒,听到门外贺××叫其父亲,于是贺**告知贺××其父亲不在家。随后,贺××继续问候,贺**嫌贺××声音大,便走到贺××面前,用手打了贺××两耳光。贺**的邻居刘××看到贺**殴打老人,便出面制止。贺**认为刘××不该制止,又和刘××发生肢体冲突,并多次用手拍打刘××脸部。刘××的老婆罗××见其老公被贺**殴打,也来制止,在制止时,被贺**用手打了脸部一下。后五星村村干部贺××前来调解纠纷,贺**想与贺××握手,贺元贵不愿意,并将贺**手甩开,贺**随即将贺××推至墙上。
以上事实有贺**的询问笔录;受害人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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