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零公(交)决字[2025]第034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荷花*******。
现查明:2025年01月07日21时许,罗X强(身份证号码:43012419XXXX296072)饮酒后驾驶湘AKXX0B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零陵区潇水中路市场监督管理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结果为:9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执勤民警遂即将罗X强带至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后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罗X强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20.4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经公安内网查询罗X强2015年11月03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天心区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其为饮酒后再次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户籍信息 2.查获经过 3.现场照片 4.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5.血液提取笔录 6.驾驶证、机动车查询单 7.讯问、询问笔录 8.交通违法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零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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