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三)决字[2025]第143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三阁*******,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三阁*******。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2时许,刘**与刘金权系堂兄弟,双方因琐事长期存在矛盾,刘金权将车(粤S88G9R)停在刘**屋旁的水泥坪内,刘**要求刘金权在十分钟内将车挪开,不允许将车停在自己的水泥坪内,刘金权未将车挪开后,刘**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将刘金权车子的六块玻璃(前后两块挡风玻璃,左右四块窗户玻璃)砍烂。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违法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