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912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横铺*******。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违法行为人欧××在长沙县××酒店××号房间出租自己的手机卡,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欧××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聊天记录、上级交办线索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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