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苏公(良)不决字[2025]第0045号

  违法行为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5年06月28日14时许,段X发报警称在2024年7月18日,段X春在本村17人的微信群(群名:本组精英群)中,使用本地话等粗俗语言,对自己指名道姓进行侮辱,并捏造段X发殴打其母亲杨X堂的虚假事实。 经查,段X春曾于2024年7月18日报警称段X发打了自己母亲杨X堂,杨X堂最终被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轻)。我局调查后,该案系段X发与杨X堂因争抢水源引发肢体冲突,但因证据不足以证实段X发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我局对段X发不予处罚。 段X春因认为自己母亲杨X堂被段X发殴打,于2024年7月18日在“本组精英群”说段X发打了自己母亲,用方言骂了一句脏话,其后未再通过其他方式扩大传播影响。“本组精英群”群成员17人,均为XX镇XXX村1组村民。经走访,段X发与段X春、杨X堂之间的矛盾未传播至其他村组。 综上,段X发与杨X堂之间确有肢体冲突,段X春不存在诽谤的故意。段X春辱骂段X发的行为,传播范围限于双方居住村组内,未造成其他恶劣影响,情节特别轻微。 段X春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以上事实有证人询问笔录、段X发询问笔录、段X春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对段勇春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