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36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正和*******,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正和*******。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在郴州市苏仙区XX酒吧喝酒后,窜至XX酒吧DJ台,意图搂抱女DJ。XX酒吧安保人员上前阻拦时,李X殴打了安保人员,并将安保人员汤XX咬伤,造成三名安保人员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监控截屏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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