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刑)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源南乡章家陂村门*******,现住源南乡章家陂村门*******。
  现查明:2024年2月,违法行为人刘*通过手机网络认识一虚假贷款办理员,该办理员称需要刘*提供一张可以正常进行转账的银行卡账号以及身份证便可以为刘*办理贷款,前提要求刘*使用该银行卡帮助对方进行刷流水转账,刘*便将其名下账号为6230580000162517119的平安银行卡及身份证拍照发送给对方,2024年2月26日下午14时许,刘*名下银行卡就收到了被害人张庆国的20万元转账,对方立即要求将该笔钱转给对方指定账户或者扫码至对方支付账户并称如刘*不按照对方的要求操作,其的贷款便不能成功且要追究刘*的法律责任,刘*便操作手机银行给对方转款十余次,仅成功转出两笔共计2.9万元,其余17.1万元被我局及时冻结未能转出。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刘*的行为违犯《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系非法出借银行账户的违法行为。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贰仟圆罚款。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供述、被害人张庆国的陈述、到案经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提取违法行为人刘*名下银行卡账单流水)、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提取违法行为人刘*手机内微信聊天等内容)等证据支撑。等证据证实。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