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双江)决字[2025]第1086号
被处罚人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恒华*******,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恒华*******。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晚,简**与陈新强在长沙市岳麓区××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后至宁乡市玉潭街道步行街玩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民警提取简**尿样检测,结果为替来他明阳性。另查明简**于2025年03月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尿液检测报告与照片,陈新强的陈述和申辩,简**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简**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简**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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