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横)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思恩镇桥东路27*******,现住东安县横塘镇寿竹*******。
  现查明:2025年4月至5月期间,违法嫌疑人荣××多次到位于横塘镇×××村的赌场参与赌博,经询问,荣××对自己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2、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荣**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指证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荣**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