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城)决字[2025]第102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塘渡口镇东*******,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东*******。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15时许,王×前与王×生在邵阳县塘渡口镇××村因打牌发生口角争执,王×生走到王×前面前,王×前认为王×生要打他,遂用手推了一下王×生导致王×生摔倒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因王**年满七十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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