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833号

  被处罚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铁角*******,现住望城区正荣财富中*******。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贺XX,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XXX商场XXXX店铺逛街过程中,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两次盗窃XXXX店铺商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5月3日,贺XX趁着售货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选中的商品藏至自己手提袋中,随后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偷走,盗窃两件卫生巾、两双袜子、一条儿童长裤、一件男士短袖衫,价值约800元。 2.2025年7月13日,贺XX趁着售货员不注意的情况下,将选中的商品藏至自己手提袋中,随后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偷走,盗窃一条男士裤子、一件男士外套、两包面巾,价值约800元,两次盗窃物品价值约1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前科材料、委托书、发案报告、辨认现场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