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464号

  被处罚人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现住长沙市岳麓区万科*******。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钟X从微信昵称为AA快乐啦布布处购买两罐笑气(主要成分为一氧化二氮),在其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XXXX际1期5栋XXXX房的家中吸食完毕。2025年7月24日违法行为人钟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及亲笔供词、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钟*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