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405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武水*******。
  现查明:马xx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5年7月14日将一台“打鱼机”放置在长沙市开福区xx重建地35栋xxx麻将馆内,与麻将馆老板成xx约定由成xx负责赌博机的正常供电和为参赌人员兑奖等工作,并约定由马xx每个月向成xx支付500元费用。2025年7月24日01时许,陈x来到xxx麻将馆,扫码支付200元兑换积分进行“打鱼机”赌博被查获。经鉴定,该打鱼机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设施。
  以上事实有马xx、成xx、陈x的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执法记录仪截图;监控截图;户籍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