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桃)决字[2025]第0654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码头铺*******,现住湖南省澧县天赐财*******。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21时50分许,违法行为人高×在澧西派出所找受害人马××讨要钱款,以解决“高×、高××以及马××等人殴打戴×一事”(已另案处理)。后马××想要拉开警车车门乘坐警车离开派出所时,高×上前拉住马××,致使马××摔倒,造成马××受伤。经常德市澧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马××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案件揭发及查获经过;2、受害人马××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违法行为人高×的陈述和申辩;5、其他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高*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