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武)决字[2025]第1069号

  被处罚人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武潭*******,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武潭*******。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中午,夏X在未通知塘主詹X民家人的情况下,到詹X民家位于武潭镇XXX村的鱼塘钓鱼,詹X民发现此情况后,便将夏X电动车钥匙拔走了。夏X发现电动车钥匙被拔走后,便来到詹X民上班的筷子厂询问詹X民,并与詹X民发生了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詹X民儿子詹X平看到夏X握着拳头在詹X民面前比划,违法行为人詹X平便将夏X的拳头扒开,之后夏X用拳头对着詹X平,违法行为人詹X平为了不让夏X对其以及其家人造成伤害便用手抓住夏X肩膀将夏X按在地上,夏X被按在地上后在地上挣扎,詹X平便用手抓着夏X的脖子继续讲夏X按在地上,导致夏X受伤。夏X放弃挣扎后,詹X平便松开了夏X。
  以上事实有1、接报警登记表,可证实有案件事实发生;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可证实其将夏X按在地上并抓住夏X脖子的违法事实;3、夏X等人的陈述,可证实詹X平伤害夏X的违法事实;4、民警出警现场拍摄的夏X颈部受伤照片,可证实夏X被伤害的事实;5、到案经过,可证实违法行为人詹X平到案情况;6、户籍资料,可证实违法行为人詹X平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詹**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