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紫)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省全州县永岁*******,现住广西省全州县永岁*******。
  现查明:2023年3月,刘xx联系杨xx介绍其去做“地推”给诈骗分子引流,并将杨xx拉入“美丽地推”和“地推拉群”两个QQ群中,杨xx明知“地推”是给诈骗分子引流仍然加入这两个QQ群,并在群管理员“xxxx”的安排下从今年三月至今,以送小礼物给路人操作路人的手机,将路人微信里的女性好友拉入诈骗微信群,给诈骗分子引流,帮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共计建立诈骗群组五十余个,拉群1500-1800人,获利6000余元,后在上线“xxxx”的安排下,又以贴黄色小卡片到车辆后视镜帮助诈骗分子引流,并发展下线唐xx和“xx”一起贴黄色小卡片,共计贴黄色小卡片八千余张,贴黄色小卡片每张获利0.5-0.6元,杨xx贴黄色小卡片个人获利2600余元,共计获利86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手机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2023年07月18日,因杨**、唐经鸾传播淫秽信息案,被双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3年08月1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仟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东安支行缴纳罚款捌仟陆佰圆整;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