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156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2024年4月14日,孙××在明知唐××要其银行卡是来接收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前提下,依旧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5737的招商银行卡、卡号为:623××××3021的建设银行卡接受受害人的被诈骗资金25000元,其中孙××从中获利2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系主动到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肆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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