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壶)决字[2025]第0614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易家*******,现住石门县易家渡镇易*******。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至6月初,违法行为人许XX(诨名“X吧”)在石门县北站对面一私房二楼向覃XX(诨名:X吧)累计购买5次,共计6支依托咪酯电子烟管并在该私房二楼客厅内与覃XX(诨名:X吧)当场吸食。经毛发检测,许XX依托咪酯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检测报告单、微信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