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15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巨口*******。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2024年4月14日至4月15日, 罗×在明知唐××要其银行卡是来接收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前提下,依旧利用自己微信,帮助唐××接收并转移诈骗资金,累积转账42460元,其中罗×从中无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取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刑事拘留30日,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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