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交)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壶瓶*******,现住湖南省石门县壶瓶*******。
  现查明:2025年07月22日17时许,石门县壶瓶山镇泥沙居委会居民孙**饮酒后驾驶一辆湘J6H123小型轿车行驶在石门县壶瓶山镇泥沙社区路段时被石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壶瓶山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5毫克/100毫升,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过公安交管系统核查,孙**于2017年7月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本人陈述、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前科材料陈述、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