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622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梁**在攸县联星街道攸醴宾馆门口处,见受害人刘紫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大众牌小车(车牌号:京F78626)车门未锁,遂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准备实施盗窃,未翻到财物后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受害人当场发现并报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询问、辨认笔录、现场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梁**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5月23日被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5年刑满释放,2025年2月19日因盗窃行为被攸县公安局裁决行政拘留处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