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科)决字[2025]第1837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科头*******。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8时许,科头乡黄西村村民肖**再次来到G59呼北高速湖南省新化至新宁段洋溪互通连接线黄西村地段,阻止湖南省自然资源调查所施工队施工人员对G59呼北高速黄西村大桥进行桥梁桩位勘查施工。经查肖**无该施工场地的土地经营权证,派出所已对其前次阻工进行了教育。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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