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青)决字[2025]第011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凌晨3时许,朱××独自一人来到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街道桑塘街××网吧附近向停放于路边的车辆上张贴涉黄小广告贴纸,先后张贴涉黄小广告贴纸共70-80张,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涉黄小贴纸等等证据证实。
  朱*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他人诱骗,且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