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城)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03时许,朱**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瑶都大道XXX附近,使用钢筋撬棍将共享单车坐垫暴力撬开后,将共享单车内的两个电瓶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