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晚,违法行为人易××杰在长沙市雨花区×××租房内因好奇,看到其女朋友闺蜜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接过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吸食,还回株洲荷塘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提取了违法行为人易××杰毛发,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违法行为人易××杰毛发中含有依托咪酯的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手机聊天记录、鉴定报告、户籍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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