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高)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球于2025年7月20日左右,在洞X县高X镇飞X村向X组唐X云经营的晓X商店内,在赌博机上进行五六次的赌博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X球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唐X云的陈述;3.现场照片;4.刘X球的病历;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举报违法行为人唐小云的违法行为,且刘**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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