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982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新泉*******,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2024年04月20日,钟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4年05月08日因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我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25年07月21日02时21分许,钟x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AJ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湘阴县文星镇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前路段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二次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