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398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东山*******,现住湖南省华容县东山*******。
  现查明:蒋XX曾于2014年3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06月14日20时07分,蒋XX再次饮酒后驾驶XXXXX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章华镇港东北路路段处,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