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8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现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
现查明:2023年2月17日左右违法行为人周XX在安徽省XX县的全椒微服务上看到一条可以帮助办理贷款的信息,因为违法行为人周XX的鞋厂需要资金运营,随后违法行为人周XX按照对方的指示将自己的银行卡相关信息告知对方并将银行卡邮寄给对方使用,现违法行为人周XX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卡号:621756630005620XXXX)内一共转入涉诈资金4774672元(其中有本案受害人蒋XX通过自己朋友何XX的银行卡进行转账的涉诈资金50000元),违法行为人周XX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2024年10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周**已因同一违法事实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4月3日执行了刑事拘留,现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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