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寨)决字[2025]第0315号

  被处罚人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寨市*******,现住湖南省绥宁县寨市*******。
  现查明:2025年5月23、24日,于X强先后两次用手机在问鼎赌博软件APP上以赌球的方式参与网络赌博,下注单注金额为20-25元不等,并将其名下一个账号为62XX20000248683XX的中国银行账户绑定该APP,在参与赌博过程中,于x强共赢取赌博资金1500元,问鼎APP平台客服分三次,每次500元,用不同的银行账户将其赢取的赌博资金转入于x强的中国银行账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及银行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