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交)决字[2025]第0226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9时40许,违法行为人傅××饮酒后驾驶湘B4××××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株洲市炎陵县洣泉路观音阁附近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傅××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随即民警将傅××带至炎陵县中医医院委托专业医护人员对其抽取了三管血液样本予以送检。2025年7月23日我局收到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湘株中心医院司鉴[2025]毒鉴字第6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血管条码为04296989(傅××)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87mg/ml。另查明,傅××曾于2016年11月29日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我局查处。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