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大)决字[2025]第0475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三樟*******,现住湖南省衡东县三樟*******。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陶**将其位于岭林村13组的住宅租借给他人作赌博场所使用,并收取200元酬劳。经查,当日该场所聚集数十人,以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同年7月25日,公安机关将陶**查获。陶**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陶**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