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429号

  被处罚人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东市九龙岭镇观*******,现住邵东市九龙岭镇观*******。
  现查明:2025年6月至7月期间,违法行为人左**通过自己注册的昵称为“用户375690036××××”的抖音账号,先后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多条“举报隆回县大院里社区存在卖淫嫖娼现象”的视频,且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随意在视频中发表辱骂政府部门、有关领导的不实言论,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浏览、点赞、评论,对网络社会秩序造成扰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视频资料、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