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高)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安**,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郯城镇前赵村16*******,现住郯城镇前赵村16*******。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凌晨4时30分许,安××因与韩××有债务纠纷,在联系未果后追债至韩××家中,在未经韩××母亲同意的前提下进入韩××家中并留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安**违法情节特别轻微,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安**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