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4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20时15分许,违法人彭某饮酒后驾驶湘BXXXXX小型汽车,沿黄河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黄河北路东湖路口路段接受交警检查时,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3mg/100ml,彭某在检测结果单上签字表示有异议,接着民警对其采取了拖移机动车、扣留驾驶证以及检验血液的强制措施,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交付给彭某,随后带其至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21.77mg/100ml,系酒驾。另查明,彭某有于2023年07月16日20时50分在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大道因酒驾被天元交警大队行政处罚的记录,彭某系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血样鉴定报告、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77mg/100ml,其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