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新华*******,现住邵阳市双清区金鑫*******。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12时许,陶XX驾车经过XX村七组附近时与对向车辆窄路会车,双方互不相让。张XX驾车从此路过时发现两车停在路中间导致其无法过去,随后张XX上前对陶XX车辆放气,在放气的过程中陶XX赶到现场,随后陶XX为避免其车辆继续被张XX放气,陶XX上前对张XX放气的手踢了一脚导致张XX手部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受害人陈述、伤情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陶**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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