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禁)决字[2025]第115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上午,刘XX在娄星区万豪城市广场处XX酒店2521房间以烫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刘XX尿液毒品成分检测甲基苯丙胺类呈阳性。刘XX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罚,又吸食毒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