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洪)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洪山*******,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
  现查明:2025年6月份成*(微信昵称是:A成成,微信号是:chengchengzi0324)在网上认识一个网友,然后对方告诉其可以给一些客户资料,只要其打电话给对方需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年审手续。成功一个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于是成*添加了一个叫“...”的微信(微信号是L1897315), 按照对方的要求下载一个“蝙蝠”的聊天软件,对方就在“蝙蝠”聊天群内发一些客户信息,信息内容有客户的店铺名称、姓名、联系电话、成立日期、经营场所、信用代码、年审时间,成*就购买这些客户资料,然后通过电话给这些客户打电话,问客户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年审,如果对方需要就会告诉他点击微信“企亿办”小程序,里面有一些资料需要客户自已填写,填写完成后有一项缴费办理,客户缴完费用后七至十五天后就会帮他们办理好。办理好后成*的上线会通过微信给发过来的业务费50-100元不等的报酬,成*共计获利三百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聊天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成*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