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茶)决字[2025]第066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茶庵*******,现住湖南省桃源县茶庵*******。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11时许,在桃源县茶庵铺镇XXX前,何XX与何XX因埋设水管挖土的问题争吵后,何XX手持扁担、何XX手持锄头发生对峙。后何XX用扁担将何XX头部打伤,脚踢毛XX。案发后,何XX到医院向何XX道歉,并承担部分医药费。双方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