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484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龙门*******,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龙门*******。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9时许,许xx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201线从平江县xx镇xx村方向往平江县xx镇xx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xx镇派出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其结果为:47mg/100ml。经公安内网查询,许xx于2020年4月26日19时22分,在xx镇xx村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三中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