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公)决字[2025]第0173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5年06月07日上午12时47分,违法行为人杨**因胡孖祎及其母亲梁胧月到其弟弟杨桃华所经营的湖南五颜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协商工资发放问题。协商中,杨**双手持手机近距离对着梁胧月脸进行拍摄,梁胧月因对方拍摄距离过近,遂用左手从右往左挡开杨**的双手,致杨**的手机掉落在地上。杨**见梁胧月出手将自己的手机打落在地,遂上前用手朝梁胧月打了两巴掌。经聘请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梁胧月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因原发损伤已经愈合,目前体表未发现损作,已不具备鉴定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视频资料及截图、4.病历资料、5.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6.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