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交)决字[2025]第0129号
被处罚人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8时许,柳×清在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蓝色三轮燃油摩托车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糖粮路凌云阁超市附近被现场查获,经询问,柳×清对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柳×清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照片;3、驾驶证与车辆查询结果单;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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