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464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3时许,徐××在益阳市资阳区天成菜市场找龚××买西瓜,两人因为西瓜价格问题产生争执,徐××要离开不想买西瓜,龚××以西瓜已经切开为由不让徐××离开,随后徐××掐了龚××的脖子,想将其推开以便离开。龚××伤势轻微,后双方未达成调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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