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485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龙门*******,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龙门*******。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6时许,方**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NXXXX的小型轿车经G106线由浏阳市永安镇方向往平江县龙门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106国道1612KM300M平江县安定镇治超站路段时,因使用变造机动车号牌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方**询问,从2025年4月份开始方**因想躲避公安机关的检查,于是将本人名下湘FNXXXX小型汽车的号牌变造为湘ENXXXX,方**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公安机关内网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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