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石)决字[2025]第034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石堤*******,现住湖南省永顺县石堤*******。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18时许,石堤镇××××酒店老板兼前台工作人员彭**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甘××、 田××的身份信息, 二人当晚住在宾馆438房间,直至2025年7月24日11时许被石堤派出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彭**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实名登记系统照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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