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流)决字[2025]第1084号

  被处罚人D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流沙*******。
  现查明:老挝国籍居民×××××××于2024年1月份与宁乡市流沙河居民喻×尧登记结婚并一直居住在喻×尧家,××××××于2024年1月9日办理签证手续,于2024年7月26日办理续签手续,允许在中国境内停留至2025年7月1日,但其到期后未续签,于2025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的护照复印件、结婚证等书证,喻星尧的证言,××××××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DO***罚款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